餐饮禁开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及相关国家标准,以下区域或场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居民住宅楼: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
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上述主体建筑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此外,在疫情期间,还有关于餐饮场所的额外限制:
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内的餐饮场所:
禁止提供堂食。
市内其他餐饮场所:
接待量不能超过额定座位数的50%,且需采取隔位、隔桌、同向就餐,使用公勺公筷。
建议您在选择餐饮店选址时,仔细阅读并遵守上述规定,以避免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