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禁开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及相关国家标准,以下区域或场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居民住宅楼: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

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上述主体建筑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此外,在疫情期间,还有关于餐饮场所的额外限制:

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内的餐饮场所:

禁止提供堂食。

市内其他餐饮场所:

接待量不能超过额定座位数的50%,且需采取隔位、隔桌、同向就餐,使用公勺公筷。

建议您在选择餐饮店选址时,仔细阅读并遵守上述规定,以避免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