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市场主体经营场所

餐饮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环境清洁 :餐饮企业应选择与经营的餐食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

远离污染源:

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场所面积与布局

加工经营面积:

150㎡以下:食品处理区面积≥50%,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150~500㎡(不含150㎡,含500㎡):食品处理区面积≥50%,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独立隔间: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限制

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且不从事《实施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

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实施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

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知晓相关规定

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