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政处罚

餐饮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和处罚措施: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警告:对于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餐饮商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可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罚款:对于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的餐饮商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可处以罚款,例如石家庄市赞皇县喜利来快餐店被罚款4000元。

未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

警告:对于未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的餐饮商户,依据相关地方法规,可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无证经营

罚款:对于无证经营餐饮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所得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无证经营餐饮的企业或个人,可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刑事责任:如果无证经营餐饮的行为构成犯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