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拆迁条件

青岛拆迁条件如下:

棚户区定义

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内的特定居住区,包括以下情形:

1953年底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区,房屋破旧简陋且大部分为平房。

居住区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拥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米。

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不全,房屋内基本无上、下水,防汛抗灾能力差。

应安置人口

符合被拆迁使用人条件,在拆迁地实际居住且在本市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

按《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列入的拆迁安置人口。

非安置人口

不具备应安置人口条件的其他人口。

安置原则

应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原则上就地安置一套,其余易地安置。

对原承租一处公房或使用一处私房而户籍分立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原则上按照一户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