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保门特政策

南京市医保门特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50元标准建立门诊个人帐户。

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区内一级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的,按30%的比例补偿;

属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的,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按30%的比例补偿;

属基本医疗保险丙类目录的,不予补偿。

病种保障范围

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等13类病种,以及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4个病种。

就医流程

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可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及1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享受定点医药机构(其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血友病、严重精神障碍及艾滋病限选1家定点医疗机构)。

保障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特病种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支付比例和限额如下:

在职职工:市域内93%,市域外87%。

退休职工:市域内96%,市域外90%。

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不设起付标准;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不设起付标准;结核病在指定定点医院诊疗不设起付标准。

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