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饮防控规定
浙江省针对餐饮行业的防控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以及禁止采购、经营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
禁止接待集体聚餐活动,具体按照各地政府要求执行。
禁止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同时禁止采购、使用过期、腐败变质食品原料。
禁止有发烧、咳嗽、咽部炎症等有呼吸道症状和腹泻、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从业人员上岗。
规范食材采购,严格落实食材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规定,做好进货台账登记。
规范加工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加工制作,加工过程要烧熟煮透;生食、冷食和现榨果蔬汁等严格在专间或专区操作,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规范洗手、消毒;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
规范员工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晨检并做好记录;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佩戴口罩进行加工制作和服务,并及时更换;加大对员工防范知识培训,确保员工掌握防护知识和预防措施,全面执行个人防护。
规范消毒管理,加强对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食品货梯等场所的清洁消毒频次,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针对外卖骑手,全面升级配送站点消毒和测温措施,每日早晚测量骑手体温,如有异常症状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报告;骑手餐箱要求每4小时消毒一次,并做好消毒记录台账;推行“无接触配送”服务,减少面对面接触,保障用户和骑手在收餐环节的安全;严格佩戴口罩,送餐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每4个小时要更换一次,并做好更换记录;废弃口罩必须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针对学校食堂,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和班级负责老师与学生同标准共同用餐,并按照规定做好陪餐记录;学校食堂实行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学校应当建立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的现场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