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新规定
当前关于物业管理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共有部分收入归属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业主共有。
业主权利
业主有权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
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人行为规范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应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维护基本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并及时制止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物业管理收费
物业公司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原则,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物业服务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收费事项。
业主应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于未竣工或未出售的房屋,物业费通常由建设单位支付。
额外服务项目
物业公司可根据业主委托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范围
物业管理包括公共服务、针对性服务和委托性服务。
公共服务涵盖房屋建筑主体管理、住宅装修监督等。
法律责任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以上是物业管理新规定的概要,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参照当地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