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烹饪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引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和《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HJ/T 62—2001)。

术语与定义

定义了餐饮服务单位、油烟、非甲烷总烃等关键术语。

排放限值及管理要求

国家标准规定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 mg/m³。

对不同规模的餐饮服务单位(大、中、小型)分别确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0 mg/m³、1.2 mg/m³、1.5 mg/m³。

规定了油烟净化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

监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