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测绘规手续
房产测绘的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材料
业务委托书(原件)。
业主身份证或非业主本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
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
建筑施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原产权证(改、扩建须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及附图(超建违建需提供)。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5年以后)。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2015年以后)、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2015年以前)。
无图证明(由南宁市城建档案馆出具)。
受理与审查
提交的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标准包括有规定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且测绘单位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住所。
决定与告知
符合审查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决定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与审核
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测量,并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经测绘服务大厅公示的测绘单位实测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申请权属登记的,市、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予以受理。
办理登记手续
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其购买的成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交易后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所购房屋不再重新测量面积,由买房人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复印件,登记部门依据原房屋所有权证中的面积直接填写房屋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登记手续。
建议: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
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