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餐饮污染处罚规定
在中山,针对餐饮污染有以下处罚规定:
一般餐饮污染行为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垃圾处理不当
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收运单位,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分类收集投放餐厨垃圾或混入其他垃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厨垃圾排放到市政公共设施
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