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火锅油烟回复

针对您关于火锅油烟扰民的问题,环保部门可以给出以下回复:

异味界定问题

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第5.5部分规定,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应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若净化设施高度低于15米或存在无组织排放,则应在餐饮服务项目法定边界进行监测臭气浓度,达标判定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执行。

法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同法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若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将受到处罚。

处理措施

对于存在油烟扰民的情况,环保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具体措施可能包括要求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定期监测排放浓度等。

若发现餐饮服务单位违反相关法规,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

建议

建议受影响的居民继续行使举报权,及时联系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情况,以便环保部门能够及时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