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新规
深圳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医保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险种和缴费基数
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基数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为8.2%(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保待遇
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后,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及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当月参保次月即可享受,不设待遇等待期。
生育保险待遇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参保
在深圳市就业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新业态平台就业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档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缴费基数为本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缴费比例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交1.5%,个人缴交0.5%),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
其他注意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设有个人账户,缴纳的一部分费用会进个人账户,可以用于医保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支付。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使其在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方面享有更明确和灵活的选项。建议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并按时缴纳保险费,以充分利用相关的医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