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青岛市民政大病救助标准如下:
救助对象
家庭财产不超过20万元,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城乡居民。
救助比例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部分,给予90%一次性救助。
一般困难家庭成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部分,给予90%一次性救助。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全额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部分,给予80%一次性救助。
一般困难家庭成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全额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的部分,最高给予80%一次性救助。
救助限额
自然年度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其他救助
门诊救助比例80%,全年救助封顶线6000元。
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救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普通门诊医疗费救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640元。
长期护理费用救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8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
再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发布的政策整理得出,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