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立业委会的条件

深圳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交付使用条件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一年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提供相关资料。

业主联名要求

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书面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成立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要求后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组织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党委或物业管理区域基层党组织代表、业主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组成。

选举方式

筹备组成立后,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纪守法

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