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装配式建筑要求
青岛市对装配式建筑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装配式建筑定义与标准
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在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单体工程装配率不低于25%。
政策目标与要求
各区(市)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23年达到50%。
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在土地划拨、出让及规划建设条件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
适用范围
工务工程和主城区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人才住房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应按装配式建筑建造。
技术要求
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装配率不低于50%;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5%。
针对特定项目,如教学楼,要求地上无厨房,评价总分分母为95。
激励与约束政策
各区(市)应完善装配式建筑发展激励和约束性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