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使用条件

青岛公积金的使用条件主要包括贷款条件和提取条件。以下是详细的说明:

贷款条件

身份证明:

具有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缴存条件:

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账户正常缴存,且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购房合同:

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收入与信用: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担保手续:

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开发单位合作:

购买新建住房时,开发单位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房产限制:

所购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得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贷款记录: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

提取条件

购房: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退休:

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

偿还贷款: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房租超出: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

低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劳动关系: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

重病困难: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注意事项

公积金提取时,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贷款额度通常不高于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具体数额以公积金中心规定为准。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发布的政策整理而来,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发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