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地测绘要求

居民地测绘要求如下:

测量控制点

测量控制点包括天文点、三角点、导线点、图根点、水准点等,应准确表示其几何中心位置,并在点名前加级别代号。

居民地和垣栅

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房屋轮廓以墙基外角为准,墙角如防震加固垛的房屋,以垛外角测绘。

房屋表示

1:500与1:1000比例尺测图,房屋应逐个表示,临时性房屋可舍去;1:2000比例尺测图可适当综合取舍,图上宽度小于0.5mm的小巷不表示。

房屋一般不综合,应逐个表示,不同层数、不同结构性质、主要房屋和附加房屋都应分割表示。城镇内的老居民区,房屋毗连、庭院套递,应根据房屋形式不同、屋脊高低不一、屋脊前后不齐等因素进行分割表示,所有分割线均用实线绘制。

房屋性质和层次注记

房屋性质注记一般1—2层注“砖”,3—7层注“混”,8层以上注“砼”。

房屋层次注记凡楼顶搭建的临时性房屋不记层数;楼顶层阁楼、小型楼梯间低于2.2米的不记层数;房屋地下室不算层数,在房屋性质后加注“D”字。

其他要素

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0.6mm时,可用直线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