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设规定

幼儿园建设规定

幼儿园建设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址与环境

幼儿园应选址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场地干燥、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段、悬崖边、河湾、泥石流地区等不安全地带。

园内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宜人车分流,主要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规模与布局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规模确定,建议按6班、12班、15班设置,托班数量增加时应相应增加建设规模。

幼儿园网点布局应方便家长接送,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城镇幼儿园服务半径宜为300米。

建筑要求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教学、生活等类用房布局应合理,每班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寝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等辅助用房配置齐全。

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

安全与卫生

园舍应独立设置,园址安全,周边无危险、无污染,园内建筑安全,教学、活动场所在三楼以下,日光充足。

幼儿园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边应设围墙,主出入口应设大门和门卫收发室。

设施与设备

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与实践书籍,定期补充;有配套的教师用书、教学图片、录音带、光碟、幼儿操作教材和幼儿图书。

盥洗室设施完善、安全,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

经费与规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办园规模宜控制在3—12个班之间,班额合理,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

以上是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幼儿园建设要求,具体实施时还需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