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餐饮燃气规定

山东省针对餐饮燃气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安全用气提示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无熄火保护灶具等不合格燃气具。

严禁两种及以上燃烧介质(如液化石油气等)并用。

严禁在公共用餐区域使用燃气。

严禁私自改动、拆装、加装燃气设施。

严禁使用非专用、超长、中间加接口等不合格软管。

必须建立安全用气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必须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确保正确有效使用。

用气必须不离人,用完必须关闭灶前阀。

发现室内燃气设施异常或有臭味,必须立即疏散人群、关闭阀门、开门窗通风,并室外报警。

必须组织员工常态化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