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幼儿园办园标准要求
上杭幼儿园办园标准要求
上杭幼儿园办园标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址与环境
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
园址应独立、安全,无危房和噪音影响,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
园舍与设施
设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活动室和辅助用房,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每班活动室面积应大于56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应大于3.5平方米,绿化用地面积人均应大于2.5平方米。
具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等基本用房。
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其他必需设备和用品。
教职工要求
园长、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或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
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文化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