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许可证撤销规定条款
关于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规定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