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发表论文解除处分
大学发表论文解除处分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关于大学发表论文解除处分的规定如下:
1. 发表论文可以作为解除处分的条件之一。具体要求是:
在公开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以收到录用通知或已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为准);
论文需以所在大学为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
2.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解除处分:
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处分期满,无违纪行为发生;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较处分年度上升20%以上;
个人在专业技能、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及主题征文等竞赛中获校级二等奖以上、地市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优胜奖以上或由学校选拔参加国家级比赛者;
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科研或综述性论文的第一作者;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文体比赛,获得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并是主力队员者;
在考核期间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突出表现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者。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学校而异。建议直接咨询您所在的大学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