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报测绘费

多报测绘费是不允许的行为,并且可能涉及违法行为。以下是相关规定的详细说明:

政策规定

根据德州市物价局的提醒告诫,自2016年12月6日起,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开发商向业主收取房产测绘费行为违规。

实际案例

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与消保股工作人员曾对一家开发企业进行约谈,认定其向业主收取测绘费属于多收价款行为,并责令企业限期将多付的价款退还给业主。该企业已将收取的995户业主的测绘费共计119400元全部退还。

法律责任

故意多报工程量结算属于诈骗行为,诈骗数额达到几千元(数额较大)就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多报测绘费不仅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还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开发企业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测绘费用的合理收取,避免给业主造成不必要的负担。